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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發文字號: 北監駕字第 10330451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5 期 121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公路法 第 61 條
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委託基隆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辦理 104  
年度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

主    旨:有關本所 104  年度委託基隆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辦理汽車職業駕駛執
          照審驗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暨公路法第 61 條第 1  項辦理。
公告事項: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104  年度委託基隆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
          (基隆市仁愛區仁二路 89 號二樓)辦理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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