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12 期 2286 頁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之 103 年度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 委由基隆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辦理
主 旨:有關本所 103 年度委託基隆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辦理汽車職業駕駛執 照審驗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暨公路法第 61 條第 1 項辦理。 公告事項: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103 年度委託基隆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 (基隆市仁愛區仁二路 89 號二樓)辦理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