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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發文字號: 北監駕字第 102100623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82 期 3600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公路法 第 61 條
旨:
依照公路法第 61 條第 1  項規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委託基
隆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辦理 102  年度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
主  旨:有關本所 102  年度委託基隆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辦理汽車職業駕駛執
          照審驗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暨公路法第 61 條第 1  項辦理。
公告事項: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102  年度委託基隆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
          (基隆市仁愛區仁二路 89 號二樓)辦理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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