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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發文字號: 北監駕字第 10110001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111 期 2199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公路法 第 61 條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及公路法第 61 條第 1  項,交通部公路
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公告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之委託事宜

主    旨:有關本所 101  年度委託新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暨基隆市汽車駕駛員
          職業工會辦理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暨公路法第 61 條第 1  項辦理。
公告事項: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101  年度委託新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
          (地址:新北市○○區○○路 266  號,電話:00000000)暨基隆市汽車
          駕駛員職業工會(基隆市○○區○○路 89 號三樓)辦理汽車職業駕駛執
          照審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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