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111 期 21996 頁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及公路法第 61 條第 1 項,交通部公路 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公告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之委託事宜
主 旨:有關本所 101 年度委託新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暨基隆市汽車駕駛員 職業工會辦理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暨公路法第 61 條第 1 項辦理。 公告事項: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101 年度委託新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 (地址:新北市○○區○○路 266 號,電話:00000000)暨基隆市汽車 駕駛員職業工會(基隆市○○區○○路 89 號三樓)辦理汽車職業駕駛執 照審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