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72 期
公告委託新北地區、宜蘭地區及花蓮地區合計 53 家代檢廠辦理 110 年 度汽車定期檢驗等相關業務
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新北地區(35 家)、宜蘭地區(11 家)及花蓮地區(7 家)之代檢廠(合計 53 家)辦理 110 年度委託定期檢驗等相關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第 63 條及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事項:汽車定期檢驗等相關業務。 二、委託期間:自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受委託代檢廠名冊如本所 110 年度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代檢廠一 覽表(參附件)所列。 四、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含轄站(宜蘭站、花蓮站)公告欄。 五、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丁崑哲(電話:02-2 6884366 分機 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