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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發文字號: 北監車字第 110007803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72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公路法 第 63 條
旨:
公告委託新北地區、宜蘭地區及花蓮地區合計 53 家代檢廠辦理 110  年
度汽車定期檢驗等相關業務

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新北地區(35  家)、宜蘭地區(11  家)及花蓮地區(7
          家)之代檢廠(合計 53 家)辦理 110  年度委託定期檢驗等相關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第 63 條及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事項:汽車定期檢驗等相關業務。
          二、委託期間:自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受委託代檢廠名冊如本所 110  年度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代檢廠一
              覽表(參附件)所列。
          四、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含轄站(宜蘭站、花蓮站)公告欄。
          五、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丁崑哲(電話:02-2
              6884366 分機 189)。
相關圖表: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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