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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發文字號: 北監車字第 1050022044B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30 期 6240-624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公路法 第 63 條
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公告 105  年度汽車定期檢驗,委由 56 家
代檢廠辦理

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上永汽車有限公司等 56 家代檢廠,辦理 105  年度汽車定
          期檢驗事宜。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公路法第 63 條第 3  項及汽車委託檢驗
          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本所委託上
              永汽車有限公司等 56 家代檢廠,辦理汽車定期檢驗。
          二、受委託廠商如資料表所列。
          三、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陳志盈(聯絡電話
              :02-26884366 分機 101)。
相關圖表:臺北區監理所105年度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代檢廠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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