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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發文字號: 北監車字第 1040015070A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29 期 5289-529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公路法 第 63 條
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公告辦理 104  年度汽車定期檢驗之代檢廠
商

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益大汽車工業有限公司等 55 家代檢廠辦理 104  年度汽車
          定期檢驗事宜。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公路法第 63 條第 3  項及汽車委託檢驗
          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本所委託益
              大汽車工業有限公司等 55 家代檢廠辦理汽車定期檢驗。
          二、受委託廠商如資料表所列。
          三、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鄒勤(聯絡電話:
              02-26884366 分機 101)
相關圖表:臺北區監理所104年度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代檢廠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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