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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發文字號: 北監車字第 10310024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84 期 16789-1679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公路法 第 63 條
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公告委託車容坊股份有限公司五股營業所等
55  家廠商辦理 103  年度汽車定期檢驗事宜
主    旨:公告本所新增委託車容坊股份有限公司五股營業所,自 103  年 4  月 2
          3 日起辦理 103  年度汽車定期檢驗事宜。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公路法第 63 條第 3  項及汽車委託檢驗
          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本所新增委託車容坊股份有限公司五股營業所,自 103  年 4  月 2
              3 日起辦理 103  年度汽車定期檢驗業務,總計委託廠商 55 家,如
              資料表所列。
          二、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陳守忠(聯絡電話
              :02-26884366 分機 101)。
相關圖表:臺北區監理所103年度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代檢廠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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