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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發文字號: 北監車字第 103100052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28 期 5687-568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公路法 第 63 條
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公告 103  年度汽車定期檢驗,自 103.01.
25  日起委由聯全汽車有限公司紅樹林分公司等 52 家廠商辦理
主    旨:公告本所新增委託聯全汽車有限公司紅樹林分公司,自 103  年 1  月 2
          5 日起辦理 103  年度汽車定期檢驗事宜。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公路法第 63 條第 3  項及汽車委託檢驗
          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本所新增委託聯全汽車有限公司紅樹林分公司,自 103  年 1  月 2
              5 日起辦理 103  年度汽車定期檢驗業務,總計委託廠商 52 家,如
              資料表所列。
          二、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陳守忠(聯絡電話
              :02-26884366 分機 101)。
相關圖表:臺北區監理所103年度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代檢廠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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