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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發文字號: 北監車字第 102100103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26 期 6062-606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公路法 第 63 條
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依據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之規定,公告有
關 102  年度汽車定期檢驗事宜之受託單位,受託期間自 102.1.1  起至
102.12.31 止
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益大汽車工業有限公司等 52 家代檢廠辦理 102  年度汽車
          定期檢驗事宜。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公路法第 63 條第 3  項及汽車委託檢驗
          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本所委託益
              大汽車工業有限公司等 52 家代檢廠辦理汽車定期檢驗。
          二、受委託廠商如資料表所列。
          三、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陳守忠(聯絡電話
              :02–26884366  分機 101)。
相關圖表:附件臺北區監理所 102 年度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代檢廠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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