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27 期 6867-6869 頁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公告委託辦理 107 年度汽車定期檢驗等 業務
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良友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25 家汽車代檢廠辦理 107 年度汽車定期檢驗等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第 63 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事項:汽車定期檢驗業務、代收汽車燃料使用費、汽車燃料 使用費罰鍰、強制汽車責任險罰鍰及交通違規罰鍰、換發汽車行車執 照。 二、委託期間: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辦理換發汽車行車執照(限救護車、幼童專用車、校車及營業車)為 經檢驗合格之車輛,始得換發。 四、辦理換發汙損且尚可辦認之行車執照為經檢驗合格之車輛,始得換發 。 五、受委託代檢廠名冊如本所 107 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監理委 辦業務一覽表所列。 六、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公告欄、本所士林監理站、金門監理站 及基隆監理站公告欄。 七、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李君睿(聯絡電話 :02-27630155 分機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