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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發文字號: 北市監車字第 10400012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11 期 2377-237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公路法 第 63 條
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公告 104  年度汽車定期檢驗等業務之委
託廠商

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良友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20 家汽車代檢廠辦理 104 
          年度汽車定期檢驗等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 63 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事項:汽車定期檢驗業務、代收汽車燃料使用費、汽車燃料
              使用費罰鍰、強制汽車責任險罰鍰及交通違規罰鍰、換發汽車行車執
              照。
          二、委託期間: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辦理換發汽車行車執照(限救護車、幼童專用車、校車及營業車)為
              經檢驗合格之車輛,始得換發。
          四、受委託代檢廠名冊如本所 104  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監理委
              辦業務一覽表所列。
          五、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公告欄、本所士林監理站及金門監理站
              公告欄。
          六、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許智強(聯絡電話
              :02-27630155 分機 123)。
相關圖表:臺北市區監理所104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監理委辦業務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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