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11 期 2377-2379 頁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公告 104 年度汽車定期檢驗等業務之委 託廠商
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良友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20 家汽車代檢廠辦理 104 年度汽車定期檢驗等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 63 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事項:汽車定期檢驗業務、代收汽車燃料使用費、汽車燃料 使用費罰鍰、強制汽車責任險罰鍰及交通違規罰鍰、換發汽車行車執 照。 二、委託期間: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辦理換發汽車行車執照(限救護車、幼童專用車、校車及營業車)為 經檢驗合格之車輛,始得換發。 四、受委託代檢廠名冊如本所 104 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監理委 辦業務一覽表所列。 五、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公告欄、本所士林監理站及金門監理站 公告欄。 六、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許智強(聯絡電話 :02-27630155 分機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