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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發文字號: 北市監車字第 10310013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72 期 14579-1458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公路法 第 63 條
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公告委託良友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2
0 家汽車代檢廠辦理 103.01.01  日起至 103.12.31  日止之 103  年度
汽車定期檢驗業務
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良友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20 家汽車代檢廠辦理 103
          年度汽車定期檢驗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第 63 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事項:委託良友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20 家汽車代檢廠
              辦理汽車定期檢驗。
          二、委託期間: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受委託廠商名冊如本所 103  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監理委辦
              業務一覽表所列。
          四、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公告欄、本所士林站公告欄。
          五、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林志堯(聯絡電話
              :02-27630155 分機 122)。
相關圖表:103年度臺北市區監理所委託代檢廠資料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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