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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發文字號: 北市監車字第 10110017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120 期 23807-2380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公路法 第 63 條
旨:
依公路法第 63 條,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公告自 101.01.01  
至 101.12.31  止,汽車定期檢驗業務委託 19 家汽車代檢廠辦理

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良友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19 家汽車代檢廠辦理 101  
          年度汽車定期檢驗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第 63 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事項:委託良友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19 家汽車代檢廠
              辦理汽車定期檢驗。
          二、委託期間: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受委託廠商名冊如本所 101  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監理委辦
              業務一覽表所列。
          四、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公告欄、本所士林站公告欄。
          五、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李○訓(聯絡電話
              :02-27630155 分機 123)。
相關圖表:附件:臺北市區監理所委託代檢廠資料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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