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80 期 16215 頁
103 年度換發汽車行車執照業務之辦理,自 103.05.01 日起至 103.12. 31 日指公告委由南港汽車有限公司(代檢廠)辦理
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南港汽車有限公司(代檢廠)辦理 103 年度換發汽車行車 執照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第 61 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44 條及公路監理機關委託法人團體辦理公路監 理業務作業及監督要點。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事項:委託南港汽車有限公司(代檢廠)辦理換發汽車行車 執照。 二、委託期間:自 103 年 5 月 1 日起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辦理換發汽車行車執照(限救護車、幼童專用車、校車及營業車)為 經檢驗合格之車輛,始得換發。 四、其他規定事項應依簽訂之合約書各項條款辦理。 五、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公告欄、本所士林監理站公告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