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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發文字號: 北市監牌字第 10310013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80 期 1621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2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44 條
公路法 第 61 條
旨:
103 年度換發汽車行車執照業務之辦理,自 103.05.01  日起至 103.12.
31  日指公告委由南港汽車有限公司(代檢廠)辦理
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南港汽車有限公司(代檢廠)辦理 103  年度換發汽車行車
          執照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第 61 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44  條及公路監理機關委託法人團體辦理公路監
          理業務作業及監督要點。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事項:委託南港汽車有限公司(代檢廠)辦理換發汽車行車
              執照。
          二、委託期間:自 103  年 5  月 1  日起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辦理換發汽車行車執照(限救護車、幼童專用車、校車及營業車)為
              經檢驗合格之車輛,始得換發。
          四、其他規定事項應依簽訂之合約書各項條款辦理。
          五、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公告欄、本所士林監理站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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