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12 期 2293-2295 頁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公告 103.01.01 日起至 103.12.31 日止 之 103 年度換發汽車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業務委託廠商
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良友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19 家汽車代檢廠辦理 103 年度換發汽車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第 61 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44 條及公路監理機關委託法人團體辦理公路監 理業務作業及監督要點。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事項:委託良友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19 家汽車代檢廠 辦理換發汽車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 二、委託期間: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受委託廠商名冊如本所 103 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監理委辦 業務一覽表所列。 四、辦理換發汽車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限救護車、幼童專用車、校車 及營業車)為經檢驗合格之車輛,始得換發。 五、其他規定事項應依簽訂之合約書各項條款辦理。 六、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公告欄、本所士林監理站公告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