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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發文字號: 北市監牌字第 103100006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12 期 2293-229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2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44 條
公路法 第 61 條
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公告 103.01.01  日起至 103.12.31  日止
之 103  年度換發汽車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業務委託廠商
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良友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19 家汽車代檢廠辦理 103
          年度換發汽車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第 61 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44  條及公路監理機關委託法人團體辦理公路監
          理業務作業及監督要點。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事項:委託良友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19 家汽車代檢廠
              辦理換發汽車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
          二、委託期間: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受委託廠商名冊如本所 103  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監理委辦
              業務一覽表所列。
          四、辦理換發汽車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限救護車、幼童專用車、校車
              及營業車)為經檢驗合格之車輛,始得換發。
          五、其他規定事項應依簽訂之合約書各項條款辦理。
          六、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公告欄、本所士林監理站公告欄。
相關圖表:臺北市區監理所委託代檢廠資料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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