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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發文字號: 北市監牌字第 101100369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6 期 1582-158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公路法 第 63 條
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依公路法第 63 條之規定,公告 102  年
度換發汽車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業務之受託單位
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良友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19 家汽車代檢廠辦理 102  
          年度換發汽車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暨公路法第 63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事項:委託良友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19 家汽車代檢
              廠辦理換發汽車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
          二、委託期間: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
              。
          三、受委託廠商名冊如本所 102  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監理委
              辦業務一覽表所列。
          四、辦理換發汽車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為經檢驗合格之車輛,始
              得換發。
          五、其他規定事項應依簽訂之合約書各項條款辦理。
          六、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公告欄、本所士林監理站公告欄。
相關圖表: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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