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有關臺北市政府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依臺北市政府公用事業費率審 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3 點規定,審議貴局提送之交通運輸費率案,並未 超越設置要點授權之範圍
主 旨:有關 貴局為審慎周延審理本市計程車運價,依「臺北市政府公用事業費 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程序辦理運價審議之適法性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北市交三字第八九二三九三○二○○號函 。 二、查公路法第三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省(市) 為主管廳、處、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四十二條規定 :「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 會按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共同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 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按核定係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 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 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四款參照)。有關貴局對 計程車業者公、工會提送之運價調整方案,依上開規定有審查並作成 決定(包括調整其所送運價方案)之權限。 二、次查臺北市政府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設置要 點)第一點規定:「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正、客觀審議 本府主管之公用事業及其他經指定審議之公共運輸事業費率……。」 及第三點規定:「本會任務如左:(一)審議本市交通事業主管機關 所提之交通運輸費率案。……。」有關本府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 ,依前揭設置要點第三點規定,審議貴局提送之交通運輸費率案,並 未超越設置要點授權之範圍;又貴局為公正、客觀、審慎、周延審理 本市計程車運價,提送臺北市政府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 以貴局名義核定運價?係屬貴局內部作業,依法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