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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096329621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
要旨:
臺北市政府停車管理工程處所為預先告知停車場用地拆遷工程公告,係告
知相關權益及疑問洽詢途徑,即不生准駁之法律效果,亦不具法律上強制
力或拘束力,欠缺法效性,屬學理上所稱之觀念通知
          質,本會意見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6 年 12 月 28 日無文號來函。
          二、依貴會來函所述,本市停車管理處 96 年 11 月 5  日北市停一字第
              09606672300 號函表示旨揭公告非屬公告而為一般通知行為,故請求
              釐清旨揭公告究屬公告抑或屬一般通知,查旨揭公告從表面形式(其
              已載明為本府公告)、實質內容(依相關法令,對工程範圍之地上物
              拆遷作業事先公告周知)觀之,其係公告要無疑義,惟公告之性質可
              能是行政處分或是觀念通知,兩者之差異在於能否提起行政救濟,如
              僅確認旨揭公告係屬公告或是觀念通知,並無區別之實益,先予敘明
              。
          三、公告究屬行政處分或是觀念通知,應就內容、法令依據、拘束對象、
              是否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等要件為綜合判斷,查旨揭公告係依「臺北市
              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規定,預先告知停車場用地拆遷工程可能影響之住戶或業主(實際
              範圍仍以拆除線為準),並告知相關權益及疑問洽詢途徑,既不生准
              駁之法律效果,亦不具法律上強制力或拘束力,欠缺法效性,屬學理
              上所稱之觀念通知(參見,吳○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 9  
              版,頁 456  以下;翁○○編,行政法下,頁 4  以下),性質上並
              非行政處分,依實務見解(行政法院 76 年判字 1268 號判決參照)
              尚不得提起行政救濟,特此說明。
          四、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正    本:臺北市 1206K03  停車場用地全體住戶自救會
副    本:臺北市政府市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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