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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
發文字號: 交路字第 09400050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93 期 1192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公路法 第 61 條
旨:
公告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 2  條之 1  之受委
託檢驗業務之廠商資格、條件、申請、檢驗儀器設備與人員、收取費用、證
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管理事項
主    旨:公告委任本部公路總局辦理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 2  條之 1  之受委
          託檢驗業務之廠商資格、條件、申請、檢驗儀器設備與人員、收取費用、
          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管理事項。
依    據:一、公路法第 61 條及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 2  條之 1。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
公告事項:一、自公告日起,本部委託本部公路總局辦理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 2
              條之 1  之受委託檢驗業務之廠商資格、條件、申請、檢驗儀器設備
              與人員、收取費用、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管理事項
              。
          二、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部承辦人:趙晉緯 (聯絡電話
              :02-2349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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