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93 期 11929 頁
公告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 2 條之 1 之受委 託檢驗業務之廠商資格、條件、申請、檢驗儀器設備與人員、收取費用、證 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管理事項
主 旨:公告委任本部公路總局辦理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 2 條之 1 之受委 託檢驗業務之廠商資格、條件、申請、檢驗儀器設備與人員、收取費用、 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管理事項。 依 據:一、公路法第 61 條及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 2 條之 1。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 公告事項:一、自公告日起,本部委託本部公路總局辦理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 2 條之 1 之受委託檢驗業務之廠商資格、條件、申請、檢驗儀器設備 與人員、收取費用、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管理事項 。 二、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部承辦人:趙晉緯 (聯絡電話 :02-23492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