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4151152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
發文字號: 交路字第 094000409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79 期 1008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公路法 第 62-1 條
旨:
交通部委任公路總局辦理駕訓班之申請核准籌設、立案、收費、派督考、
督導考核、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
招生、廢止立案證書等事項
主    旨:本部委任公路總局辦理駕訓班之申請核准籌設、立案、收費、派督考、督
          導考核、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
          生、廢止立案證書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 94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
依    據:一、公路法第 62 條之 1  第 2  項、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50 條之 1  第 1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