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79 期 10085 頁
交通部委任公路總局辦理駕訓班之申請核准籌設、立案、收費、派督考、 督導考核、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 招生、廢止立案證書等事項
主 旨:本部委任公路總局辦理駕訓班之申請核准籌設、立案、收費、派督考、督 導考核、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 生、廢止立案證書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 94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 依 據:一、公路法第 62 條之 1 第 2 項、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50 條之 1 第 1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