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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發文字號: 中監車字第 102100013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0 期 2761-276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公路法 第 61 條
旨:
公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辦理換發 102  年度代檢合格汽車(或
拖車)之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事宜之受託單位及期間
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總安汽車有限公司等 129  家代檢廠辦理換發 102  年度代
          檢合格汽車(或拖車)之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事宜。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及公路法第 61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本所委託總
              安汽車有限公司等 129  家代檢廠辦理換發代檢合格汽車(或拖車)
              之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
          二、受委託廠商如資料表所列。
          三、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曾照熙(聯絡電話
              :04–26912011  分機 111)。
相關圖表:附表臺中區監理所 102 年度委託辦理換發代檢合格汽車(或拖車)之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代檢廠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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