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0 期 2755-2761 頁
公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辦理 102 年度汽車定期檢驗事宜之受 託單位及期間
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總安汽車有限公司等 148 家代檢廠辦理 102 年度汽車定 期檢驗事宜。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公路法第 63 條第 3 項及汽車委託檢驗 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本所委託總 安汽車有限公司等 148 家代檢廠辦理汽車定期檢驗。 二、受委託廠商如資料表所列。 三、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曾照熙(聯絡電話 :04–26912011 分機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