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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發文字號: 中監車字第 10210001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0 期 2755-276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公路法 第 63 條
旨:
公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辦理 102  年度汽車定期檢驗事宜之受
託單位及期間
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總安汽車有限公司等 148  家代檢廠辦理 102  年度汽車定
          期檢驗事宜。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公路法第 63 條第 3  項及汽車委託檢驗
          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本所委託總
              安汽車有限公司等 148  家代檢廠辦理汽車定期檢驗。
          二、受委託廠商如資料表所列。
          三、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曾照熙(聯絡電話
              :04–26912011  分機 111)。
相關圖表:附件臺中區監理所 102 年度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代檢廠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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