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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9000948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 條
商業登記法 第 29 條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外,亦得依行政程序
法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1.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
            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檢察機關通知,撤銷或廢
            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據此,商業登記之撤銷或廢止應視法院
            是否為登記事項有虛偽不實情事之裁判,且其裁判為確定終局有罪判決
            。又商業登記之撤銷,除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之規定外,亦得依
            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該法就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分別定有法定
            程式及要件,行政機關應依職權確認其處分係合法或違法之行政處分,
            及其為授予利益或非授予利益之處分,而有行政程序法第三節行政處分
            之效力之第 110  條至第 134  條之適用。本案如何之處,請本於職權
            逕為卓處。又如事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疑義,請逕詢 貴府法規單位或
            法務部意見辦理。
          2.另按法務部 88 年 7  月 23 日法 88 律決字第 028750 號函釋略以:
            「按合夥係基於全體合夥人之意思而成立……合夥人欠缺存續要件(至
            少需有二合夥人),仍應歸於解散」。本案商業倘有欠缺合夥存續要件
            之情事,自應為歇業之登記,併為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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