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商業司
參照商業登記法第 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商業變更登記係採登記對抗主 義,經主管機關登記後始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全文內容:1.依商業登記法第 4 條及第 20 條規定觀之,本法對於商業變更登記係 採登記對抗主義,經主管機關登記後始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是以,商 業登記當以商業登記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為據,至商業資訊系統為協助 商業登記機關為行政管理之工具,倘有登載錯誤應予更正,以符實際。 2.又行政程序法就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分別定有法定程式及要件,行 政機關應依職權確認其處分係合法或違法之行政處分,及其為授予利益 或非授予利益之處分,而有行政程序法第三節行政處分之效力之第 110 條至第 134 條之適用。具體個案倘屬行政處分之違誤,請本於職權逕 為卓處。又如事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疑義,請逕詢 貴府法規單位意見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