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商業司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尚非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 定,應按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1.按商業登記法第 28 條第 1 項係規範,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商業 ,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他人已登記之商號名稱,經營同類業務。而有違 反上開規定者,自應否准其登記。至所為之行政處分有瑕疵應如何之處 ,尚非屬商業登記法之解釋範疇。 2.又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尚非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 款之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而行政程序法就行政處分之撤 銷或廢止,分別定有法定程式及要件,行政機關應依職權確認其處分係 合法或違法之行政處分,及其為授予利益或非授予利益之處分,而有行 政程序法第三節行政處分之效力之第 110 條至第 134 條之適用。本 案如何之處,請本於職權逕為卓處。又如事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疑義, 請逕詢 貴府法規單位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