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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6021345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 條
商業登記法 第 28、29 條
旨: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尚非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
定,應按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1.按商業登記法第 28 條第 1  項係規範,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商業
            ,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他人已登記之商號名稱,經營同類業務。而有違
            反上開規定者,自應否准其登記。至所為之行政處分有瑕疵應如何之處
            ,尚非屬商業登記法之解釋範疇。
          2.又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尚非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
            款之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而行政程序法就行政處分之撤
            銷或廢止,分別定有法定程式及要件,行政機關應依職權確認其處分係
            合法或違法之行政處分,及其為授予利益或非授予利益之處分,而有行
            政程序法第三節行政處分之效力之第 110  條至第 134  條之適用。本
            案如何之處,請本於職權逕為卓處。又如事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疑義,
            請逕詢  貴府法規單位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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