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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5005977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 條
商業登記法 第 29 條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商業有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等
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外
,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按商業登記之撤銷,除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之規定外,應依行政程
          序法之規定辦理。而行政程序法就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分別定有法定
          程式及要件,行政機關應依職權確認其處分係合法或違法之行政處分,及
          其為授予利益或非授予利益之處分,而有行政程序法第三節行政處分之效
          力之第 110  條至第 134  條之適用。本案如何之處,請本於職權逕為卓
          處。又如事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疑義,請逕詢  貴府法規單位或法務部意
          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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