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第 25 條提供查閱或抄錄登記簿,僅屬資訊之公開 ,並未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應不屬行政處分,而依法核准商號設立登記、 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則應屬行政處分,得參考行政程序法為處理
主 旨:有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面臨之法令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北市商一字第八九六一一四四二○○號函 。 二、………。 三、次查,經濟部六十五年八月二十日經(六五)商二一○二六號函、八 十二年五月四日經(八二)商二○九一○三號函、八十三年四月十四 日經(八三)商二○六○九五號函(均詳來函附件),已歷次闡明合 夥組織不得變更為獨資組織,合夥人如僅剩一人即應解散辦理歇業登 記在案。故貴處如查知合夥組織有合夥人死亡致合夥人僅剩一人之情 事,自應通知其辦理註銷登記,而不再准其為其他申請或變更登記。 本件據貴處來函所載,貴處係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始得知「○○ 麵店」合夥人張○○君已去世之事,則因「○○麵店」早已於八十八 年五月十四日歇業經貴處核准註銷登記在案,故應無再次辦理註銷登 記之必要。 四、按「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 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 依申請更正之。」「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 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十七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貴處 依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五條提供查閱或抄錄登記簿,僅屬資訊之公開, 並未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應不屬行政處分;而貴處依法核准商號設立 登記、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則應屬行政處分。對於行政處分有誤寫 、誤繕等顯然錯誤,或有違法之情形者,貴處得參考行政程序法上開 規定,予以更正或撤銷之。 五、有關貴處詢及「憑依抄錄之登記資料未盡正確時,則是次抄錄是否允 當,應如何適法妥處?」乙節,按登記之資料不正確,仍應區別係誤 寫、誤繕等類錯誤,或係核准登記、變更登記之行政處分有違法情事 ,而分別依前開第四點之說明妥處;至於因登記之資料不正確而損及 人民權益時,倘符合國家賠償之要件,自仍可能產生國家賠償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