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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89205705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17、92 條
商業登記法 第 25 條
旨:
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第 25 條提供查閱或抄錄登記簿,僅屬資訊之公開
,並未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應不屬行政處分,而依法核准商號設立登記、
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則應屬行政處分,得參考行政程序法為處理

主    旨:有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面臨之法令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北市商一字第八九六一一四四二○○號函
              。                                                          
          二、………。                                                    
          三、次查,經濟部六十五年八月二十日經(六五)商二一○二六號函、八
              十二年五月四日經(八二)商二○九一○三號函、八十三年四月十四
              日經(八三)商二○六○九五號函(均詳來函附件),已歷次闡明合
              夥組織不得變更為獨資組織,合夥人如僅剩一人即應解散辦理歇業登
              記在案。故貴處如查知合夥組織有合夥人死亡致合夥人僅剩一人之情
              事,自應通知其辦理註銷登記,而不再准其為其他申請或變更登記。
              本件據貴處來函所載,貴處係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始得知「○○
              麵店」合夥人張○○君已去世之事,則因「○○麵店」早已於八十八
              年五月十四日歇業經貴處核准註銷登記在案,故應無再次辦理註銷登
              記之必要。                                                  
          四、按「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
              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
              依申請更正之。」「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
              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十七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貴處
              依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五條提供查閱或抄錄登記簿,僅屬資訊之公開,
              並未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應不屬行政處分;而貴處依法核准商號設立
              登記、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則應屬行政處分。對於行政處分有誤寫
              、誤繕等顯然錯誤,或有違法之情形者,貴處得參考行政程序法上開
              規定,予以更正或撤銷之。                                    
          五、有關貴處詢及「憑依抄錄之登記資料未盡正確時,則是次抄錄是否允
              當,應如何適法妥處?」乙節,按登記之資料不正確,仍應區別係誤
              寫、誤繕等類錯誤,或係核准登記、變更登記之行政處分有違法情事
              ,而分別依前開第四點之說明妥處;至於因登記之資料不正確而損及
              人民權益時,倘符合國家賠償之要件,自仍可能產生國家賠償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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