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10 期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原應於 110 年度辦理放 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之運轉員及高級運轉員證書屆期換發者,得 延至 111 年 6 月 30 日前提出換發申請,原證書效期展延至准予換發之 日為止
主 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原應於 110 年度辦理放 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之運轉員及高級運轉員證書屆期換發者,如 因無法取得足夠之繼續教育積分辦理證書更新,得延至 111 年 6 月 30 日前提出換發申請,原證書效期展延至本會准予換發之日為止。 依 據:一、傳染病防治法第 6 條。 二、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27 條。 三、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四、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第 93 條、第 97 條第 4 款、 第 100 條第 2 項及第 123 條第 3 款。 公告事項:一、適用對象: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之運轉員及高級運轉員認 可證書之有效期限於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 期間屆滿者。 二、提出換發申請前,仍須完成認可證書再訓練及格證明(累計時數 60 小時以上)。 三、展延期限及換發後有效期限:最遲應於 111 年 6 月 30 日前向本 會提出換發申請;換發後有效期限為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六年。若未於本次展延期限內提出換發申請,或申請經本會審核不准 予換發者,其證書效期將溯及原效期屆滿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