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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2546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行政程序法解釋及諮詢小組會議紀錄彙編(二)(91年12月)第 1-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
要旨:
有關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是否屬行政機關乙節
全文內容:按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機關之意義」,本部曾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以
          法九十律字第○一八二六九號函釋復銓敘部略以:「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
          簡稱本法) 第二條第二、三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
          地位之組織 (第二項)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
          視為行政機關 (第三項)。」 故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本
          法之機關,係採廣義說與實質說,並不限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其他
          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於從事公共事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屬本法之
          行政機關;至於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亦視為行
          政機關,自無疑義…。」本件來函所詢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是否屬行政
          機關乙節,請參酌上開函釋意旨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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