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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律字第 0052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4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法務部公報 第 240 期 7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公路法 第 72 條
旨:
關於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課處罰鍰事項得否授權各鄉鎮公所辦理
疑義
主    旨:關於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課處罰鍰事項得否授權各鄉鎮公所辦理
          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二月二日八九府工土字第一七二八二號函。
          二  按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
              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
              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復按行政
              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
              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
              權限之一部分,委任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前二項情形,
              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目前行政程序法雖尚未施行 (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惟多數學者
              認為,為避免行政機關動輒委任下級機關或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
              執行本應由其機關執行之法定權限,而違反行政機關管轄權恆定原則
              ,行政機關委任下級機關或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應有法
              規之依據 (陳新民著「行政法學總論」,修訂五版第一百二十八頁、
              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八十八年八月第二次增修版第八十三頁至
              第八十四頁參照) 。準此,有關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之課處罰
              鍰事項,如無相關法規依據,自不宜授權各鄉、鎮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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