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有關公示送達之內容其當事人資料應如何載明,行政程序法並未規範,為 合法踐行公示送達程序,並兼顧保障個人隱私,已函請主管機關法務部, 就公示送達時所得公開之個人資訊詳為釋明
主 旨:有關來函所詢公示送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刊登內容適法疑 義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4 年 8 月 26 日北市交裁字第 09433946000 號函。 二、有關公示送達之內容其當事人資料應如何載明,行政程序法並未規範 ,為合法踐行公示送達程序,並兼顧保障個人隱私,刻以 94 年 8 月 19 日府法秘字第 09420603100 號函請行政程序法之主管機關法 務部,就公示送達時所得公開之個人資訊詳為釋明;俟該部函釋有關 遵循標準後,將另案回復貴局,以利辦理公示送達相關事宜。 三、又因身分證字號較涉及當事人隱私權事項,若已有其他足資識別當事 人之資料,則建請勿刊登身分證字號,以維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