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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094315907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0 條
旨:
有關公示送達之內容其當事人資料應如何載明,行政程序法並未規範,為
合法踐行公示送達程序,並兼顧保障個人隱私,已函請主管機關法務部,
就公示送達時所得公開之個人資訊詳為釋明
主    旨:有關來函所詢公示送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刊登內容適法疑
          義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4 年 8  月 26 日北市交裁字第 09433946000  號函。    
          二、有關公示送達之內容其當事人資料應如何載明,行政程序法並未規範
              ,為合法踐行公示送達程序,並兼顧保障個人隱私,刻以 94 年 8  
              月 19 日府法秘字第 09420603100  號函請行政程序法之主管機關法
              務部,就公示送達時所得公開之個人資訊詳為釋明;俟該部函釋有關
              遵循標準後,將另案回復貴局,以利辦理公示送達相關事宜。      
          三、又因身分證字號較涉及當事人隱私權事項,若已有其他足資識別當事
              人之資料,則建請勿刊登身分證字號,以維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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