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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院民事廳
發文字號: 廳民二字第 098001191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強制執行法 第 45、47 條
旨:
動產抵押標的車輛因積欠牌照稅、燃料使用費或罰鍰,雖受行政處分禁止
異動,但執行法院仍得依聲請對之實施強制執行程序。惟於具體個案,仍
應由法院本其法律上確信依法處理

主    旨:關於執行法院得否對於遭禁止異動處分之動產抵押標的車輛實施強制執行
          程序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奉  交下貴會 98 年 5  月 14 日(98)北租同字第 013  號函辦理
              。
          二、動產抵押標的車輛因積欠牌照稅、燃料使用費或罰鍰,雖受禁止異動
              之行政處分,執行法院仍得依聲請對之實施強制執行程序。惟上述意
              見僅供參考,於具體個案,仍應由法院本其法律上確信依法處理。
正    本:臺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法學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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