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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教育部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327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6 卷 52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災害防救法 第 31 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7 條
旨:
教育部公告自即日起至 109.07.15  日止,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
國僑民學校、實驗教育機構、團體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生,非經專
案許可,應暫時停止出國(境)

主    旨: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自公告日起至 109  年 7  月 15 日止,公私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僑民學校、實驗教育機構、團體及教保服務機構之
          教職員工生,非經專案許可,應暫時停止出國(境)。
依    據: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 16 次會議決議。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7  條規定:「中央
              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
              置或措施。」。
          三、傳染病防治法第 7  條、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1 款、行
              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及第 100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對象:停止出國(境)人員包括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僑民
              學校、實驗教育機構、團體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生。前開停止
              出國(境)人員確有出國(境)之必要者,得依教育部所定基準專案
              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許可。
          二、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09  年 7  月 15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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