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6 卷 52 期
教育部公告自即日起至 109.07.15 日止,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 國僑民學校、實驗教育機構、團體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生,非經專 案許可,應暫時停止出國(境)
主 旨: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自公告日起至 109 年 7 月 15 日止,公私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僑民學校、實驗教育機構、團體及教保服務機構之 教職員工生,非經專案許可,應暫時停止出國(境)。 依 據: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 16 次會議決議。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7 條規定:「中央 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 置或措施。」。 三、傳染病防治法第 7 條、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1 款、行 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及第 100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對象:停止出國(境)人員包括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僑民 學校、實驗教育機構、團體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生。前開停止 出國(境)人員確有出國(境)之必要者,得依教育部所定基準專案 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許可。 二、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09 年 7 月 15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