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旨: |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教育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
比率規定;新北市教育財團法人當年度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助
或捐贈金額限制規定;新北市教育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
達一定金額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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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新北市教育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規定;
新北市教育財團法人當年度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助或捐贈金額
限制規定;新北市教育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
管制規定」。
依 據:財團法人法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21 條第 3 項及第 24 條
第 3 項辦理。
公告事項:一、新北市教育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為新臺幣 500 萬元;其
中現金比率,應達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百分之百。
二、新北市教育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第 2 項第 3 款對單
一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每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如下:
(一)當年度支出為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下者,一定金額為 100 萬元
。
(二)當年度支出超過新臺幣 1,000 萬元至 5,000 萬元者,一定金額
為 500 萬元。
(三)當年度支出超過新臺幣 5,000 萬元者,一定金額為 1,000 萬元
。
三、新北市教育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財產總額達新臺幣 1 億元或年度收
入總額達新臺幣 1,000 萬元者,應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其財
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四、本規定自公告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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