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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教社字第 112150843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2 年秋字第 6 期 25 頁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教育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
比率規定;新北市教育財團法人當年度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助
或捐贈金額限制規定;新北市教育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
達一定金額管制規定」

主    旨:公告「新北市教育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規定;
          新北市教育財團法人當年度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助或捐贈金額
          限制規定;新北市教育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
          管制規定」。
依    據:財團法人法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21 條第 3  項及第 24 條
          第 3  項辦理。
公告事項:一、新北市教育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為新臺幣 500  萬元;其
              中現金比率,應達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百分之百。
          二、新北市教育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第 2  項第 3  款對單
              一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每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如下:
          (一)當年度支出為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下者,一定金額為 100  萬元
                。
          (二)當年度支出超過新臺幣 1,000  萬元至 5,000  萬元者,一定金額
                為 500  萬元。
          (三)當年度支出超過新臺幣 5,000  萬元者,一定金額為 1,000  萬元
                。
          三、新北市教育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財產總額達新臺幣 1  億元或年度收
              入總額達新臺幣 1,000  萬元者,應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其財
              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四、本規定自公告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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