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公報 98 年第 2 期 40-41 頁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使用牌照稅法第 3 條規定辦理,公告桃園縣 使用牌照稅,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徵之業務項目
主 旨:公告本縣使用牌照稅,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徵之業務項目 。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暨使用牌照稅法第 3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本縣 98 年使用牌照稅,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徵之業務項 目如下: 一、車(稅)籍建檔及管理(除車檢及換照外,機動車輛辦理新車領牌及 各項異動時,請隨時建立新址,以利繳款書送達)。 二、新車隨課、各項異動欠稅及罰鍰案件之清理;換(補)照、定檢,輔 導繳清欠稅及罰鍰。 三、印製並寄發開徵及催繳(未稅案件)繳款書、列印徵收底冊及欠稅清 冊暨相關表冊,開徵繳款書優先以通訊地址寄送,未設通訊地址則以 車籍地址寄送;催繳繳款書則以催繳當地最新戶籍地址投遞送達取具 回證或送達證書後移送本府地方稅務局處理。 四、轉帳納稅通知書及證明書之印製及寄發。 五、補發繳款書。 六、配合辦理車輛總檢查。 七、違章裁處書、罰鍰繳款書、回證或送達證書、清冊及檔案或磁片等資 料(含逕行舉發及車輛總檢查查獲者)之列印移送。 八、提供連線電腦設備並負責購置汰換及維護,如因業務量增加,於編列 次年度預算配合適度調整。 九、通信地址建檔及管理。 十、配合本府地方稅務局違章裁處書內容或公文厘正電腦系統之罰鍰、稅 額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