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公報 98 年 3 月份 28-29 頁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三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告嘉義市 98 年 使用牌照稅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徵相關事項
主 旨:公告本市 98 年使用牌照稅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徵相關事 項。 依 據:使用牌照稅法第三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嘉義市政府 88 年 8 月 5 日 88 府財務字第 59119 號函。 公告事項: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受委託應完成之項目: 一、車(稅)籍建檔及管理(除車檢及換照外,機動車輛辦理新車領牌及 各項異動時,請隨時建立新址,以利繳款書送達)。 二、新車隨課;各項異動欠稅及罰鍰案件之清理。 三、印製並寄發開徵及催繳繳款書、列印徵收底冊及欠稅清冊暨相關表冊 。 (一)開徵前,依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規定之格式印製繳款書,套印工作洽 嘉義市稅捐稽徵處辦理。 (二)依車(稅)籍資料列印之繳款書,應確保列印品質,並詳為核對繳 款書各欄項有無遺漏或錯誤,條碼有無模糊不清無法閱讀等情事。 (三)應於開徵前將繳款書送達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四)未於徵期前送達之繳款書,應盡速利用車籍、駕籍檔或其他資料重 新送達,並將送達證書移送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四、轉帳納稅通知書之印製及寄發。 (一)於開徵前應錄製轉帳納稅案件異常檔交查車籍主檔,以產生所有異 常案件最近一次異動原因及日期清冊,提供嘉義市政府稅務局釐正 轉帳納稅帳戶檔。 (二)非媒體轉帳納稅案件,應於限繳日期截止前 10 日將繳款書及代繳 清冊送交嘉義市政府稅務局,由稅務局核對後轉送金融機構處理。 五、補發繳款書。 補發繳款書展延繳納期限時,應同步於電腦檔登錄「展延日期」及「 送達日期」。 六、未稅案件(催繳)繳款書地址查詢及送達取具送達證書後移送嘉義市 政府稅務局處理。 七、配合辦理車輛總檢查。 八、違章處分書、罰鍰繳款書、送達證書、清冊及磁片等資料(含警方逕 行舉發者及甲方車輛總檢查查獲者)之列印移送。 九、連線電腦設備購置及維護。 十、通信地址建檔及管理。 十一、已辦妥免稅之車輛,由嘉義市政府稅務局通報嘉義區監理所註記車 (稅)籍資料檔案,免稅車輛若因車牌遺失或換牌等原因,重新領 牌時,監理所應通知稅務局更正管制檔,免由納稅人重新申請。 十二、免稅車輛繳(註)銷重領牌照,須重新向嘉義市政府稅務局申請免 稅。免稅車輛買賣過戶,應恢復課稅釐正稅籍資料。 十三、繳款書條碼無法閱讀而需以人工登錄,或車籍主檔錯誤無法順利轉 帳納稅,暨發生其他錯誤,必須支援必要之人力善後並依規定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