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市 96 年使用牌照稅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徵相關事
項。
依 據:使用牌照稅法第三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嘉義市政府 88 年 8 月 5
日 88 府財務字第 59119 號函。
公告事項: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受委託應完成之項目:
一、車(稅)籍建檔及管理(除車檢及換照外,機動車輛辦理新車領牌及
各項異動時,請隨時建立新址,以利繳款書送達)。
二、新車隨課:各項異動欠稅及罰鍰案件之清理。
三、印製並寄發開徵及催繳繳款書、列印徵收底冊及欠稅清冊暨相關表冊
。
(一)開徵前,依嘉義市稅捐稽徵處規定之格式印製繳款書,套印工作洽
嘉義市稅捐稽徵處辦理。
(二)依車(稅)籍資料列印之繳款書,應確保列印品質,並詳為核對繳
款書各欄項有無遺漏或錯誤,條碼有無模糊不清無法閱讀等情事。
(三)應於開徵前將繳款書送達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四)未於徵期前送達之繳款書,應盡速利用車籍、駕籍檔或其他資料重
新送達,並將送達證書移送嘉義市稅捐稽徵處。
四、轉帳納稅通知書之印製及寄發。
(一)於開徵前應錄製轉帳納稅案件異常檔交查車籍主檔,以產生所有異
常案件最近一次異動原因及日期清冊,提供嘉義市稅捐稽徵處釐正
轉帳納稅帳戶檔。
(二)非媒體轉帳納稅案件,應於限繳日期截止前10日將繳款書及代繳清
冊送交嘉義市稅捐稽徵處,由稅捐處核對後轉送金融機構處理。
五、補發繳款書。
補發繳款書展延繳納期限時,應同步於電腦檔登錄「展延日期」及「
送達日期」。
六、未稅案件(催繳)繳款書地址查詢及送達取具送達證書後移送嘉義市
稅捐稽徵處處理。
七、配合辦理車輛總檢查。
八、違章處分書、罰鍰繳款書、送達證書、清冊及磁片等資料(含警方逕
行舉發者及甲方車輛總檢查查獲者)之列印移送。
九、連線電腦設備購置及維護。
十、通信地址建檔及管理。
十一、已辦妥免稅之車輛,由嘉義市稅捐稽徵處通報嘉義區監理所註記車
(稅)籍資料檔案,免稅車輛若因車牌遺失或換牌等原因,重新領
牌時,監理所應通知稅捐稽徵處更正管制檔,免由納稅人重新申請
。
十二、免稅車輛繳(註)銷重領牌照,須重新向嘉義市稅捐稽徵處申請免
稅。免稅車輛買賣過戶,應恢復課稅釐正稅籍資料。
十三、繳款書條碼無法閱讀而需以人工登錄,或車籍主檔錯誤無法順利轉
帳納稅,暨發生其他錯誤,必須支援必要之人力善後並依規定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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