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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6004369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財政部稅制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2 條
所得稅法 第 4 條
要旨:
公司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辦理臺灣地區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等試務工
作,雖經認定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惟並不表示於委託範圍即屬為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4 款所稱政府機關,本質上仍為營利事業
,故其發給工作人員之工作費不得適用免所得稅之規定

全文內容:○○公司受託辦理臺灣地區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學科測試及入闈印
          製試題等試務工作,雖經勞委會(編者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表示符合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及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於委
          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惟查該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之營利事業,本質
          上非屬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4 款所稱政府機關,亦不因其於勞
          委會委託範圍內可行使公權力,即得認定為政府機關,故其發給辦理試務
          工作人員之工作費,仍無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4 款免稅規定之
          適用。
編註:
1.本筆資料,說明二文義已臻明確,主旨無解釋作用,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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