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制委員會
繳納稅捐之文書,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為稅捐稽徵 法第 18 條所定;而以公示送達者,得另於政府公報刊登文書或其節本
全文內容:以公示送達稅捐稽徵文書者,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80 條前段及第 82 條規 定,由稅捐稽徵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稅捐稽徵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 ,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製作公示送達證書附卷外,宜另行於政府 公報或新聞紙刊登文書或其節本。
1.本筆資料,主旨文義已臻明確,說明無保留必要;主旨第 1-2 行「為 兼顧…之爭議,」屬贅語,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