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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宜蘭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工土字第 1000178956B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宜蘭縣政府公報 100 年 12 月 第 86 期 1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公路法 第 30、30-1、72 條
旨:
宜蘭縣政府依據公路委託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第
四區養護工程處自 101  年 1  月 1  日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止管理
宜蘭縣縣道公路

主    旨:為本縣 101  年度縣道公路業已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管
          理。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公路委託管理辦法第 6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機關:宜蘭縣政府。
          二、受委託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三、委託管理範圍:宜蘭縣轄內縣道公路(包含縣道 191  線、191 甲線
              (北宜高速公路頭城蘇澳段平面側車道)、192 線、196 線、宜蘭聯
              絡道 A、宜蘭聯絡道 B、羅東聯絡道)。
          四、委託管理業務:公路之修建、養護與管理業務。
          五、委託管理項目:公路主體設施(含公路法第 30 條、30-1  條、72 
              條及公共設施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注意要點所列事項)。
          六、委託管理期限:自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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