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公報 100 年 12 月 第 86 期 13 頁
宜蘭縣政府依據公路委託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第 四區養護工程處自 101 年 1 月 1 日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止管理 宜蘭縣縣道公路
主 旨:為本縣 101 年度縣道公路業已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管 理。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公路委託管理辦法第 6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機關:宜蘭縣政府。 二、受委託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三、委託管理範圍:宜蘭縣轄內縣道公路(包含縣道 191 線、191 甲線 (北宜高速公路頭城蘇澳段平面側車道)、192 線、196 線、宜蘭聯 絡道 A、宜蘭聯絡道 B、羅東聯絡道)。 四、委託管理業務:公路之修建、養護與管理業務。 五、委託管理項目:公路主體設施(含公路法第 30 條、30-1 條、72 條及公共設施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注意要點所列事項)。 六、委託管理期限:自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