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公報 第 2185 期 4 頁
公告屏東縣縣道公路有關公路之修建、養護與管理業務,委託交通部公路 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管理
主 旨:屏東縣縣道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管理事項。 依 據:依據屏東縣縣道公路委託管理契約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辦理。 公告事項:屏東縣轄區內縣道公路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至 98 年 12 月 31 日止 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管理,委託管理範圍如下: 一、委託公路範圍:屏東縣政府轄區內縣道公路(路線資料詳附件)。 二、委託管理業務:係指公路之修建、養護與管理業務。 三、委託管理項目:公路主體設施(含公路法第 30 條、30-1 條、72 條及公共設施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注意要點所列事項)。 四、委託管理範圍以公路主體設施為限,其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除屬 於道路主體部分路權範圍內之中央分隔島及栽植於其內之行道樹外, 仍由委託機關自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