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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90201021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旨:
本案申請案因資料不全,由臺北市政府建設局退還申請書及通知改正後再
辦理,該通知書上雖無准駁之意思表示,惟若不改正再辦,並無後續處置
措施,故申請書及審查表既經全卷退還,該通知書應視為駁回之行政處分

主    旨:有關臺端陳情「○○遊樂場」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申請所在地變更登
          記案,經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於八十六年一月八日退還申請書件及審核表並
          通知補正後,其處理程序是否終結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臺端九十年二月八日陳情書。                                
          二、查本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召開之會議係研商「臺北市政府辦理社
              區參與實施辦法」第十八條適用疑義乙案,該會議結論(二)與臺端
              申請案之處理程序是否終結無涉,合先敘明。                    
          三、復查臺端之申請案因資料不全,爰由本府建設局於八十六年一月六日
              退還申請書及通知改正後再辦理,該通知書上雖無准駁之意思表示,
              惟臺端若不改正再辦,本府建設局並無後續處置措施。故該申請書及
              審查表既經全卷退還,則該通知書應視為駁回之行政處分。從而,該
              申請案之處理程序應已終結。另臺端雖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就申
              請案為補正,惟如前述,原案件業已退還,本府建設局並無案可再稽
              辦;且補正期間近四年,客觀言之,亦甚不合常理。故該補正行為應
              屬新申請案件,而與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之申請案件非同一處理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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