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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按甲公司為公營事業,其於八十四年間,向高雄市政府申請挖掘道路埋設輸油管線,經高雄市政府核准並發予「道路挖掘許可證」,高雄市政府當時係參照行政院六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台六十五經字第一○六一五號函示結論,就甲公司埋設輸油管線之事實,比照電信、電業及自來水法等有關規定,免收土地使用費。然甲公司於完成設施管線多年後,高雄市政府於八十六年間,另依據「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制訂「高雄市市有土地裝置埋設管線計收使用費作業規則」,並據以發函向甲公司徵收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之埋設輸油管線土地使用費。甲公司以昔日市府同意埋設是特許使用,且原無徵收費用之規定,認高雄市政府前開徵收土地使用費乃違法行政處分,於經訴願駁回後,乃向管轄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受訴之法院應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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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對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所為之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不在機關所在地住居,且無代理人住居於該地(異議之提出採到達主義為前提),得否類推適用訴願法第 16 條扣除其在途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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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駕駛汽車闖紅燈,遭員警攔查當場開舉發通知單,逾到案日期 30 日內始申請開立裁決書,經處罰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按逾到案期限 30 日內之基準,裁處第 2 階段罰鍰。惟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當事人雖違規,但有於期限內到案聽候裁決,應裁處第 1 階段罰鍰。則行政法院應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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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駕駛人駕駛自用小客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以上,經警察機關舉發後,由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第 4 項規定,裁處吊扣汽車牌照 3 個月,並限期 1 個月繳送;裁處書第 2 項另記載易處處分。駕駛人不服裁決書,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因裁決書第 2 項之易處處分實務見解認屬具重大明顯之瑕疵而為無效,經法院通知駕駛人而未到庭,致無法向駕駛人闡明為訴訟類型之轉換,法院就裁處書第 2 項之易處處分部分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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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行政院因認食安自治條例認部分條文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憲法第 23 條規定之情形,故函告直轄市政府食安自治條例認部分條文應屬無效,直轄市政府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試問:該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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