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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某甲明知其所有土地經編定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不得作為農牧以外之用,竟未經申請核准,將該地任由砂石商人在該土地濫採砂石,並供人填倒廢棄物及垃圾 (非水源保護區) ,違反分區管制使用之區域計劃規定,嗣經縣政府函某甲「應立即恢復原狀作農牧用地使用,否則即依區域計劃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距某甲於收受上開命令後,經過一個月仍未回復原狀,經縣政府函送檢察官偵查起訴,於審理中仍未回復原狀 (已在收受回復原狀命令四個月後) ,某甲是否違反區域計劃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將變更使用土地復原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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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交通裁決機關針對吊扣駕照或汽牌之裁處,於裁決書之處罰主文欄內載明吊扣駕照或汽牌時間,並記載應繳送期日;逾期不繳送者,吊扣期間加倍,另記載應於第二次繳送期日前繳送;其次復記載若未於二次繳送期日前繳送者,自吊銷日起吊銷駕照,並逕行註銷駕照,及駕照吊(註)銷後,一定時間內不得重新考領或請領之意旨。於繳送期日屆至後,裁決機關並未另為吊扣期間加倍或吊銷駕照或汽牌之處分並送達與受處分人,是否即生其駕照或汽牌受吊扣期間加倍或經吊銷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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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依民國 97 年 5 月 28 日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第三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則於規定之十年期間內,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所為「逾期不繳納罰鍰時,易處吊扣駕駛執照,逾其未繳送駕駛執照者,易處吊銷並逕註駕駛執照,吊銷後一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之處分是否無效?受裁決人未於 97 年 9 月 1 日起五年期間內繳清罰鍰並申請核發駕照,至五年後提起確認易處處分無效訴訟,是否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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