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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被害人之申請,核發下列補助: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驗傷與採證費用及心理復健 費用。二、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三、其他費用。前項補助對象、條件、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家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補助: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四、安置費用、房屋租金費用。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六、其他必要費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於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準用之。第一項補助對象、條件及金額等事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家庭暴力被害人為成年人者,得申請創業貸款;其申請資格、程序、利息補助金額、名額、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為辦理第一項及第四項補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不得拒絕。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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