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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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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575 號
要
旨:
行政法院為裁判時,除別有規定外,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且依此項判斷而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且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如有違反,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因此,普通小型車駕駛人學科及格率計算雖得不包括外籍人士,但口試得否排除於學科考試及格率之計算,法院有調查究明之必要。判決既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3523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之。管轄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又同法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之一之「未經授權而……缺乏事務權限者。」所稱「缺乏事務權限」,係指重大明顯情形,非屬重大明顯情形而行政處分缺乏事務權限者,為得撤銷而非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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