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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3年簡字第 574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效期間為五年。又按法務部 93 年 3 月 22 日法 90 令字第 008617 號令釋,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不適用該法第 131 條之規定,應依該法施行前有關法規,若無相關法規者,可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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