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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要旨:
人民陳情事件,僅為發動行政權之行使,與公共利益有關,並不涉及個人私益保障,是人民向行政機關請求為如何行政措施之行為,核其性質純屬促請行政機關行政權之行使而已,非謂人民對行政機關行政權之發動即有公法上請求權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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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要旨:
徵收係國家以強制力手段取得私人土地之方式之一種,其與環境影響評估法所稱之開發行為,分屬二事。徵收核准機關並非環評法所稱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收核准機關所為之核准徵收處分,並非環評法第 7 條所稱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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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要旨:
核准徵收機關審核時,則應逐項審查是否符合徵收之公益性、必要性及是否適當與合理、需用土地人是否具有執行該事業之能力、申請徵收之土地是否符合現行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國土計畫、該事業計畫是否有助於土地適當且合理之利用、其財務評估及安置計畫是否合理可行及其他依法應為或得為審查之事項,相關審查事項不涉及高度屬人性、不可替代性、風險的預測或危險的評估,且相關法規並無給予徵收核准機關專屬判斷之授權,故不生判斷餘地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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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要旨:
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第 1 項雖定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擬定後之公開展覽期間,得以書面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之規定,惟此項公民或團體之參與程序之規定,無非在提供主管機關訂定主要計畫之參考、擴大民眾參與之機制而已,並無承認特定公民或團體有對國家機關為請求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要不待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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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要旨:
需用土地人於依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為價購協議時,其書面通知內容應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04 條規定為之,該書面通知並應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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