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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國家部隊為武裝聚合體,軍人有高度服從命令之要求,一個部隊成員之失能致未貫徹命令,無論是否出於故意或過失,均可能造成全體成員付出生命之後果,戰爭成敗立即影響整個部隊之生存,較諸於公務人員之主管,部隊指揮官對於戰爭成敗、同袍生命負有更大、更迅速且更直接之責任,其對於賞、罰之反應必須迅速,始能貫徹紀律之維持、達到作戰之目的,「民主」、「工作權」之要求不得不退居其次,部隊成員與國家之特別權利關係,因此更甚於公務團體,部隊因而就若干違規行為,自行訂有特別嚴格之懲處,只要不違背指揮權之特質,尚非法律所不許可。又部隊人員從事軍械操作任務,操作人員如於毒癮發作時持槍械運動,所生危害不堪設想,如為指揮幹部者,於毒癮發作時下達命令,亦終將造成全軍更大傷害。是部隊召開評議會,就軍人施用毒品之違失行為且毒品再犯率極高之個案情節,審酌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8 條各款情事,核予撤職處分,並停止任用五年,未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亦無裁量濫用情事,已考量違失程度所為之適切懲罰,於法並無違誤,難指有違比例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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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規定,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時,例如須向其他機關證明行政處分之存在,則得請求行政機關作成書面,處分機關不得拒絕,惟因此作成之書面,並非重新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係確認原已作成之行政處分之文書。警察於現場所採取相關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本難期警察應以書面作成行政處分後方得實施,以言詞作成行政處分,自屬適合達成行政處分目的之方式。又異議紀錄表並非行政處分本身,員警所實施之強制離車、檢查車輛等行政之作為,方為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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